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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规范填写注意事项 (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1-03  浏览:3411人/次

登记注册规范填写注意事项
(征求意见稿)
一、 概况
1. 所有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包括:个人信息、职称条件、出
版工作经历、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网上填写的内容要和证明材料
一致。
2. 所有证明材料或附件要求上传原件扫描件,如材料原件为
复印件,需要复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3. 所有上传文件需清楚可识别。
二、 个人信息
1. 个人信息填写完整,尤其电话、手机、邮箱等联系信息必
须准确完整;
2. 工作岗位必须填写在编辑岗位,非编辑岗位人员不能办理
责任编辑注册;
三、 职称条件
(一)出版中级
1. 中级证书发证单位应填写签发单位,而不是工作单位。
2. 中级证书取得时间应填写批准日期。
3. 应填写中级证书管理号,没有管理号的填写“无”。
4. 2017年中级证书发证单位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署”。2018 年中级证书应按
实际发证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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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中级职业
资格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的中级职称
填入“出版中级”。其他,2002 年以前(含 2002 年)取得的出版中
级职称,如符合相应特殊情况条件的,应填入“其他特殊情况”。
(二)编辑系列高级职称(编审、副编审)
1. 编辑系列高级职称(编审、副编审)证书,应填写批准单
位(填写优先顺序:批准单位→发证单位→评审单位)。
2. 编辑系列高级职称(编审、副编审)证书取得时间填写批
准日期。
3. 关于“备案函”:人社部允许编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评审的函件。(编辑系列高级职称,如不是在人社部门或者新闻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评审的单位,需要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或授权成立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一般是
“备案函”),教育部直属高校,需提供教育部批准或授权成立出版系
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文件。)
(1)系统已收录评审单位,可通过关键字查询,已收录的评审
单位无需提供备案函;
(2)未被收录的评审单位,若此前以编辑系列高级职称注册通
过,且本次注册的职称无变化,则在备案函处上传责编证原件扫描件;
(3)上述情况以外,非总署评审的编辑系列高级职称需提供备
案函。
(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其他副高、其他正高)3. 其他副高、其他正高职称应填写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不能填写“其他副高”或“其他正高”。
4. 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其他副高、其他正高)证书,应填写
批准单位(填写优先顺序:批准单位→发证单位→评审单位)。
5. 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其他副高、其他正高)证书取得时间
填写批准日期。
(四)其他特殊情况
1. 新出人事[2009]455 号文件第三批注册人员第(5)条,“民
族区域自治地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边远省份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级),成绩达到本省(区、
市)新闻出版局当年规定的分数(分数线报总署备案,其中使用少数
民族语言文字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只需提供一次考试成绩
记录)。”该条只适用于该条款所列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云南、贵
州、青海”,其他地区不适用于该条款。
2. 新出人事[2009]455 号文件第三批注册人员第(2)(3)(4)
条,仅适用于 2009 年首次注册,今后不再放宽要求,所指年龄和专
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如续展注册时条件无变化
仍可继续办理续展手续。需要上传职称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的责任编
辑证书扫描件。具体原因中填写职称名称、取得时间。
四、 出版工作经历
1. 只填写与出版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
2. 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提交申请表的当前日期。
33. 工作岗位参照系统设定的,不应填写行政职务。
4. 在出版单位从事非编辑业务的其他相关工作,应办理职业
资格登记。
五、 继续教育
1. 学时要求:
⑴ 首次登记注册需完成本年度或上一年度 72 学时继续教育;
⑵ 续展登记注册需完成前三年的继续教育学习;
⑶ 每年总学时不少于 72 学时,其中面授学时不少于 24 学时;
⑷ 如某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未完成,可以补学,但是必须当前
年份的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不少于 72,面授学时不少于 24)
完成后,多学的部分才可以算作补学学时;
⑸ 如已完成当年及当年以前的继续教育学时,多余的学时不能
向后累计;
⑹ 原则上按培训日期每天 8 学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2. 关于培训单位:
⑴ 总署和各省局组织的,颁发总署或省局盖章的培训,可以计
入面授培训学时;
⑵ 总署直属单位和直管的协会组织的培训,如列入总署当年的
培训计划并颁发总署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可计入面授培训
学时;如未列入总署当年的培训计划颁发举办单位的培训证
书的,可计入其他培训学时;
⑶ 各省局直属单位和直管的协会组织的培训,如未提前说明的,
4可计入面授培训学时,各省局如有特殊规定,经与总署商定
后执行;
3. 研究课题
⑴ “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研究课题的时
期内”,必须是国家级、省部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的研究课程
才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必须是课题委托方提供的书面证明
才可作为课程的学时证明;
⑵ 如课题证明上注明时间,或有课题完结时间,则课题延续时
期内,每年均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如未注明时间,且无法
提供课题完结时间,则只能起始年内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4. 在职教育
⑴ “参加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在
职教育”,必须是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在职教育才可计入继
续教育学时;
⑵ 需要校方出具书面证明;
5. 发表论文
⑴ 只有“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理论研究性文章”可计入继
续教育学时,注意“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理论研究性文章”
几个关键点,散文、叙事、书评等不能作为理论研究性文章;
⑵ 上传的证明文件必须包含发表载体、时间、文章标题、作者
等信息,折算的学时只能计入当年的其他继续教育学时;
6. 境外学术活动、培训
5⑴ “在境外参加国际出版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等”,原
则上只有省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活动可以计入继
续教育学时;
⑵ 需要组团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7. 其他
⑴ 岗位培训:参加过总署举办的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等
岗位培训,且岗位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登记注册
或续展登记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时,可不再提供其他继续
教育证明,并非“抵 5 年学时”,在系统中填报时按参训时
间如实填写;
⑵ 参加过中组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机构组织的培训,
按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
六、 年度考核
⑴ 需要填写过去三年的年度考核意见,不包括申报当年;
⑵ 只有刚毕业参加工作的人员,确实无考核意见的,可以填写
“无”,并且需要在初审时备注原因。(注意,这里新入职不
是指刚到本单位工作,而是刚毕业参加工作,正常情况下,
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每年都会有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