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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2667人/次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主管期刊

审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各有关出版单位:

为加强期刊质量建设,规范期刊出版工作,特制定《中国科协主管期刊审读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加强自检自查,确保符合要求,切实提高办刊质量。

附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2020年4月14日

附件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

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对主管期刊的管理,督促各期刊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行业规范,提高期刊质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和《报刊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协主管期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期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凡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且由中国科协主管的期刊,均列入审读范围。

第二章  审读内容

第四条  审读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2.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6.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7.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期刊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8.期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期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9.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期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10.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五条  实行学术类期刊和非学术类期刊分类审读。学术类期刊审读重点任务是:是否符合办刊宗旨和伦理规范,注重稿件内容和质量,及时准确反映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水平和动向,报道重大科研成果,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非学术类期刊审读重点任务是:是否紧密结合行业实际,体现差异化特色化,发挥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组织方式和审读方法

第六条  审读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组织实施,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团队承担审读工作。

第七条  根据期刊管理需要,采取年度集中审读、专题审读、定向审读等多种方式开展审读工作。

第八条  采取抽样审读方式,每刊选择一期样刊正文若干连续页码以及封一、封二、封三、封四、书脊、目次页、版权页、广告页、插页等进行精读,其他内容进行泛读。

第九条  审读标准包括内容质量标准、编校质量标准、印制质量标准和出版形式质量标准四项。每一项由若干条细节要求组成,每一条要求按优秀”“合格”“不合格打分。

第十条  中国科协根据以往审读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审读期刊范围。原则上,上一年审读评价为优秀的期刊当年免检,连续两年审读评价为合格的期刊,当年抽查不少于50%的期刊进行审读;其余期刊均在当年审读范围内。专题审读期刊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审读结论准确、客观、公正。对于问题较多或有重大问题的期刊另行安排审读专家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专题审读或审读评析。

第四章  审读队伍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根据审读工作需要,分学科建立审读专家库,并根据每次待审读期刊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建审读队伍。

第十三条  审读实行回避制度,审读专家不得审读本单位主办或出版的期刊,以及本人及亲属有任职的期刊。

第十四条  审读专家基本要求: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熟悉期刊编辑出版业务。

2.有多年从事期刊编辑出版的工作经验,有副编审(或其他专业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审读结果。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根据审读工作需求和专家表现,对审读专家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不遵守审读工作要求、审读不负责任专家及时从审读专家库中清除,不再聘用。

第五章  审读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读结果作为中国科协期刊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并计入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体系。对审读结果为不合格期刊的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期刊主办单位应将期刊审读结果纳入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督促出版单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自检自查,对审读结果不合格的期刊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出版质量。

第十八条  审读结果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反馈给期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期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审读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接到反馈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相关审读专家就申辩意见进行复检,如确有争议则另选审读专家进行二次审读,并结合两次审读意见作出最终裁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