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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年1月起施行(附全文)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0-15  浏览:2629人/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年1月起施行(附全文)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七章三十五条,对出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内容形式、考核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全文见文末)

 

《规定》指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要求,注重质量和实效,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规定》强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对管理体制、管理形式进行了明确,强调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规定》明确了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完善了学时管理方式,规范了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健全了对继续教育各个主体的考核监督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规范和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出版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规定》施行后,原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修订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

 

《规定》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干部人才专业化能力培养和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2015年,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任务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18年印发的《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8—2022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改完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进入守正创新的重要阶段,出版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对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出版业正处于从数量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型,从出版大国迈向出版强国的关键期。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新技术新业态的蓬勃兴起,给出版业改革发展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书香社会,不断提升人民思想境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人民提供更多优秀精神文化产品。面对党和国家对出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出版业的新期待,面对出版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亟须引导出版战线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出版人才队伍的政治素养与职责使命相匹配,业务能力和知识创新相适应,培养造就一支担当新时代出版使命,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人才队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2010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升出版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出版业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现有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精神不完全一致,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和出版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此外,出版从业人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日渐丰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也亟须推动现有制度规定的修订完善。

 

《规定》修订的主要过程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修订过程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宣传思想战线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2018—2022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关文件精神,系统全面梳理中央关于人才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

 

在修订过程中,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后出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先后赴中央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部分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系统掌握继续教育培训需求以及意见建议等,为制定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全面梳理总结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基础上,听取了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向部分省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宣传文化单位发函征求意见。

 

20206月初,以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新闻出版系统、人社系统征求意见,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54条,涉及学时对象、内容形式、机构师资、学时折算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在认真研究吸收基础上,对涉及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折算、内容形式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调整优化。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继续教育机构、考核与监督、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突出政治引领,强化政治能力建设

 

《规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最突出的位置,明确提出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作为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规定》把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和《2018—2022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贯穿到各方面,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政治修养贯穿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明确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指出,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出版物选题策划、内容编辑加工和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编务印制和质量管理、版权运营、出版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这就结合出版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厘清明确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

 

关于管理体制,《规定》指出,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明确继续教育内容,鼓励多种形式参与

 

关于继续教育内容,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明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明确了相应的范围。其中,公需科目主要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主要目的是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专业科目包括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出版工作必须具备并应当掌握的出版政策法规、编辑业务知识,编校技能和质量要求,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版权运营管理等专业知识,以及行业发展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主要是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关于继续教育形式,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在原来的基础上,对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参加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阅卷工作、出版物质量审读评审工作,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和整理的古籍图书,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面授脱产、网络远程培训等纳入继续教育范畴,进一步丰富拓展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渠道方式。同时,强调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统筹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优质资源,不断深化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的培训。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完善学时管理方式,明确计算标准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规定》指出,出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当年度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关于学时折算方面,充分考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明确了具体的学时计算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继续教育形式折算的学时数,为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提供了依据。在学时管理方面,强调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具体来讲,出版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初审,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终审。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每年需将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情况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关于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结合出版工作实际,《规定》明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从事出版工作的下一年度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五)加强规范管理,深化继续教育机构建设

 

继续教育机构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保障。为满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规定》明确,鼓励引导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备培训条件的社会办学单位参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推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同时,突出强调,继续教育机构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教学管理全过程,严肃讲坛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并明确继续教育机构的负面清单。

 

关于培训师资,强调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符合出版工作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规律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六)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健全保障措施

 

关于继续教育考核监督,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把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与本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含续展)等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出版专业继续教育机构不按要求开展培训或培训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

 

关于经费及权利保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强调,出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国新出发〔202018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出版物选题策划、内容编辑加工和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编务印制和质量管理、版权运营、出版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紧围绕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要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出版观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设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本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提高能力,注重质量。遵循人才成长发展规律,不断深化专业能力建设,把继续教育的普遍性要求与出版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统筹继续教育资源,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分级分类组织,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出版单位支持配合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出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从事出版工作的下一年度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监督指导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及时学、系统学、深入学,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系统掌握科学体系、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做实。

 

专业科目包括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并应当掌握的出版政策法规、编辑业务知识,编校技能和质量要求,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版权运营管理等专业知识,以及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

 

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统筹规划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远程等继续教育活动;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出版类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

 

(四)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出版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和整理的古籍图书;

 

(五)担任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

 

(六)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及命题、审题、阅卷工作;

 

(七)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组织的与本单位出版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

 

(八)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出版物质量审读、评审工作;

 

(九)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编校大赛获得优秀以上等次;

 

(十)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根据出版工作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积极探索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网络培训有效方式,统筹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优质资源,不断深化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的培训。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参加网络远程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40学时。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折算为40学时。

 

(三)独立承担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出版类研究课题,或独立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为10学时。

 

(四)独立公开发表出版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

 

(五)独立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和整理的古籍图书,每本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六)担任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七)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下一年度折算为30学时。

 

(八)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出版物质量审读、评审工作,或在编校大赛中获得优秀以上等次,折算为30学时。

 

(九)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组织的与本单位出版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第十五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学时登记管理。

 

出版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登录有关网站提交继续教育情况,完成学时审核登记的初审。

 

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的复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的终审,以及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的复审。

 

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每年将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情况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或所在单位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参加除第一项以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在当年度登录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经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推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备培训条件的社会办学单位参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承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及其培训范围、教学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根据考核结果如实出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突出政治引领,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创新创造能力为重点,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更新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符合出版工作特点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规律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完备的继续教育师资库,严把政治关、质量关、纪律关,建设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教学管理全过程,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讲坛纪律,加强学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出版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与培训无关的高消费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续展)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出版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三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出版单位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继续教育学时造假等情形的,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所在单位,暂停或暂缓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续展)。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书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多层次、有针对性的专业学习和技能培训,健全完善民营书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探索推进民营书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等工作。各民营书业企业要积极为所属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原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同时废止,其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