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实务中如何规避著作权法律风险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05-06 浏览:2429人/次
出版实务中如何规避著作权法律风险
2020年11月,历时10年、万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终于落地。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在很多方面意义深远,例如加大了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完善了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原则等。尽管新法对“出版”相关内容未做实质性修改,但作为与出版行业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著作权法》的修改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毋庸置疑。
当前,随着出版单位转型升级步伐加速,其面临的著作权法律风险更加复杂,一本书从选题策划、出版合同签订,到三审三校、内文排版、封面设计、营销发行,再到国际版权合作、配套数字产品开发等衍生环节,可以说各个阶段都隐藏着相关法律风险。本文从实务出发,针对出版重点环节的著作权隐患,提出相应防范措施,为出版单位有效规避经营中的著作权法律风险提供可行性建议。
规范签署出版合同
防范无效授权法律风险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出版实践中,出版单位主要是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的方式获得权利人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即获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因此,签订真实有效的出版合同是出版者获得无瑕疵授权的前提,也是出版行为依法合规的基础。出版行为的授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出版合同的法定主体,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践中,当出版合同著作权方签署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则可引发出版合同无效,进而产生出版行为无合法授权的法律风险。例如,著作权人明明是作者,但出版合同却由作者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没有作者书面授权其他人代签的情况下,这个合同即便签署,实质上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防范上述风险,需要出版单位加强出版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署各形式要件。例如:如果著作权方是自然人,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名;如果著作权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的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方应提供全体著作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方应出具该作品的委托创作协议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作品或者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职务作品,应要求授权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通过证明文件厘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作者之间就权利归属、作品署名、稿酬支付等方面做的约定;对于翻译、改编、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严格执行内容审查
规避出版物侵权风险
出版物侵权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是出版物内容涉嫌“抄袭”。这种因为作者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风险,即便通过出版合同约定由作者独立承担侵权责任,权利方也可以要求出版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工作中,被侵权人往往从有利于权利主张的角度出发,将出版单位列为唯一的诉讼对象。出版单位之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出版单位具有对出版物内容审定把关的职责,实务中各出版社主要通过执行对出版物内容的三级审读制度予以落实,审读重点通常情况下集中在对书稿内容的政治、学术质量以及编辑出版业务审查方面。
为规避上述风险,出版社在执行三审制度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作品著作权权利状态的审查,即对作品内容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情况要加强审核把关。例如, 编辑在对文稿进行审读和文字处理时,要始终绷紧“是否可能侵犯著作权”这根弦,留意引文出处,检查书稿引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即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有没有构成书稿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书稿中有没有标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信息,最后一点非常关键,常常被用来区分抄袭与合理引用的界限;审读过程中,如发现书稿为汇编作品,需要审查原作品著作权授权情况;如发现书稿中使用了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需要进一步查明著作权归属,如属于第三方,则需要获得授权方能使用;等等。此外,文献检测查重系统目前广泛应用于各类学术论文的检测查重,对于出版单位来说,同样可利用这类系统对接收的书稿进行审查,以初步判断书稿有没有涉嫌抄袭的内容。
全面加强著作权综合管理
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将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翻译权、改编权等十三个子项,其中复制权、发行权可归属于出版单位专有出版权的范畴。为最大程度地挖掘作品价值,出版单位一般会通过出版合同中制式的附属权利条款,获得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以外的其他著作财产权。这部分附属权利对出版单位多元发展、融合发展,非常重要。例如,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出版单位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开发进而形成数字产品的前提,获得作品其他语种的翻译权及其转授的权利是出版单位进行国际版权贸易进而形成翻译作品的基础。这些附属权利如因管理不当存在瑕疵,则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因前期未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以及权利时效问题,出版单位下大力气开发建设的数据库、知识服务平台可能只是因为部分内容存在版权瑕疵而无法宣传推广甚至上线运营;由出版单位出资购买中文版翻译权的出版物,因未与译者明确约定中文版著作权的归属,导致翻译作品权属不清,为作品后续开发利用埋下著作权隐患;出版单位在未获著作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授权,则可能引发来自著作权人和被授权人两方面的权利主张;等等。此外,出版单位还常常要应对被他人侵权的法律风险,对很多出版社来说,著作权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其打击盗版的力度,从而直接影响出版社经营效益。
避免上述隐患,出版单位需要重视著作权综合管理,首先要将著作权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对待,从战略层面予以重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专业、专职管理人员,规范管理流程。其次可建立追责制度,对因不遵守工作流程、思想麻痹大意等原因造成著作权风险隐患甚至实际损失的行为进行岗位追责。此外,要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编辑出版人员著作权知识水平和保护意识,提升著作权管理人员业务素养。
万事有因,著作权法律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未雨绸缪,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出版单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出版从业人员,掌握《著作权法》相关要求,增强著作权法律意识,结合具体工作,把握重要节点,严谨审慎,尽职尽责,才可以行之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