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编辑执业中的刑事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09-07 浏览:3188人/次
印 波1) 唐淑臣1) 范 林2)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100875,北京
摘 要 在科技期刊论文发表的过程中,期刊编辑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如果编辑缺乏足够的外在约束与内在自律,则可能会做出失范行为,并随之可能产生刑事风险,尤其是腐败犯罪风险。以“个案-规范”范式对科技期刊编辑的刑事风险进行归纳、分析,可以管窥风险的来源:一些科技期刊编辑的法律红线意识淡薄,而相应的监管体系却较为松散。为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科技期刊出版事业的良性发展,期刊编辑部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期刊编辑应强化风险观念和底线思维,针对相对高发的腐败犯罪风险,践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一体”反腐基准。
关键词 科技期刊编辑;刑事风险;腐败犯罪;合规机制;“三不一体”
作为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传播与交流的平台,科技期刊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刊登的作品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科学研究、技术应用、生产建设和人才培养[1]。作为科技期刊的主要“运营策划者”,科技期刊编辑的主要职责是使作为“公共商品”的期刊论文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科技期刊的安身立命之本,是科技期刊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而经济效益则是科技期刊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保障,是创造社会效益的经济基础。科技期刊论文发表凝结了大量有形和无形利益[2],科技期刊编辑需要公平对待来稿,有效平衡利益需求,充分发挥期刊的固有功能。
当前对于科技期刊编辑的风险关注主要涉及科研失信、学术失范、利益冲突等方面,很少有对科技期刊编辑在执业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及其防范的探讨。尽管科技期刊编辑并非是高危职业,但是基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和纷繁复杂的职业境遇,刑事风险依旧不得不防。通过“全文:‘编辑部’,案由:‘刑事案由’”检索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检索到司法文书187项,检索时间截至2021年6月9日。鉴于本文着重探讨科技期刊编辑从事编辑相关工作的刑事犯罪风险,因此,如果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与编辑工作无关,如大量存在的冒充编辑部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则不在统计之列。此外,有些裁判文书没有详述犯罪过程,在样本中予以剔除。经人工筛选后选取科技期刊编辑执业时的相关刑事判例16份。鉴于裁判文书研究的固有弊端,本文不采取数据统计方式,而是以此16份案例涉及的30余项裁判文书为全样本,以“个案-规范”范式分析科技期刊编辑中常见的刑事风险类型及其成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路径。
1 科技期刊编辑刑事风险识别与防范的重要性
风险是指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科技期刊编辑执业中的刑事风险,即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遭受刑责的风险。从裁判文书样本观之,从期刊编辑部登记、收稿、录稿、排版、刊发,到内部的经费审批,再到外部的宣传评比、发行销售等,均容易有利益干预、人情滋扰,潜藏一定的刑事风险。识别与防范这些刑事风险的重要性如下。
1.1 有利于科技期刊编辑避免刑事责任
科技期刊编辑的主要职责是对作者的稿件进行初步鉴别,在审稿后进行整理、筛选、编辑、润色和优化,有些编辑可能还负责刊物订购、版面费收取和稿费发放等。在发稿过程中,科技期刊编辑尤其是期刊负责人,一般具有一定的主导权,是否录用一篇文章、是否与一个单位开展合作,均与其主观能动性存在关联。一些科技期刊版面较为稀缺,部分作者不安于盲投,走正常的发稿流程,而试图通过各种门路对编辑进行侵蚀腐化。少数科技期刊编辑缺乏风险意识,对“人情稿”“关系稿”简化审稿程序;放任权钱交易,截留原本应属于单位的资金[3]。一些科技期刊编辑轻则违背职业伦理和执业纪律,遭到停职查办,重则可能违反刑律,锒铛入狱。一些科技期刊编辑在一般违规和严重违法之间未必能把握好尺度,一些违规的行为操作最终很可能转化为刑事风险。识别与防范刑事风险,有助于一些有违规操作倾向的科技期刊编辑悬崖勒马,有针对性地避免刑事责任。
1.2 有利于科技期刊增强公信力
要想维持科技期刊的影响力和业界口碑,打造中国的高质量科技期刊,科技期刊编辑必须坚守底线。一旦科技期刊的编辑触碰了执业雷区,置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于无物,不以文章质量为用稿标准,大肆开展权文交易、钱文交易,冒违反刑律风险,期刊文章的质量和水平必定会受到影响。这样,期刊的影响力就大打折扣,在行业竞争中难以取得优势,甚至容易遭遇污名,被一些学术机构打入黑名单。识别和防范科技期刊编辑的刑事风险有助于对编辑部及时采取内部整顿,维护期刊声誉和行业内部竞争力。这也是增加科技期刊公信力、发展中国高质量科技期刊的重要举措[4]。
1.3 有利于科技期刊界形成风清气正的学风
科技期刊编辑的执业道德与合规水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科技期刊界的整体形象,也体现了科学界的学风作风。当前,一些学术腐败潜藏在论文发表领域。部分科技期刊违背编辑队伍的职业道德,通过利益交换发表不该发表的论文,使得学术诚信的把关者反而成为推波助澜破坏者[5]。通过科技期刊编辑权力物化的“科研成果”,往往不具有对等的科研含金量,不仅无法公平体现作者的劳动价值,还极大浪费了国家和社会的经费与资源投入。其结果必然是严重损害科技期刊发表的公平秩序,引发社会对科学界的不信任,影响科学技术领域的创造力和投入度,进而妨碍我国科技发展的步伐[6]。防微杜渐,保持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流科技期刊是我国科技期刊界的使命。正本清源,遏制科学界学术腐败的源头,实现学术风清气正是我国科学界的责任。识别与防范科技期刊编辑的刑事风险,有助于促进科技期刊编辑部注重合规建设,净化科技期刊界和科学界的风气,提升我国科技领域的整体竞争力。
2 科技期刊编辑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对16份案例涉及的罪名以及被告人涉案时的身份进行统计,按照罪名出现的频次排列如表1所示。
2.1 科技期刊编辑刑事风险类型
由表1可以概括出科技期刊编辑执业中的主要罪名。科技期刊编辑在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最终都会对科技期刊本身造成冲击,但是根据触犯的罪名类型不同,对科技期刊的影响也不同。诸如贪污行为往往只涉及期刊社的物质财产,对科技期刊的声誉影响是作为犯罪本身与之俱来的,一般与学术腐败无涉;而受贿行为一般不会对科技期刊的物质财产造成损失,但是却有可能伴生学术腐败。
2.1.1 贪污罪 依据我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7],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备。在我国,科技期刊编辑部一般隶属于高校、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内设立的相关业务部门,大部分科技期刊都由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和其他事业单位出版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8]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对科技期刊编辑来说,其在经手版面费、发行费、稿费时,属于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身份要件。
科技期刊编辑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吃回扣、虚开发票等行为获取不法收入,均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司法实践中,科技期刊编辑贪污行为主要包括2种模式。以姚某某受贿案为例,其曾受某大学任命担任《现代预防医学》杂志社编辑部主任,负责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该杂志是由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单位主办,其财产属于公共财物。一方面,姚某某与印刷公司共谋通过虚增杂志印刷册数骗取印刷费,每期杂志印刷后,由印刷公司开具虚增的杂志印刷费发票交给姚某某,由姚某某填写印刷费请款单向四川大学申请拨付印刷费,印刷公司领取印刷费后,扣除实际印刷费和虚增部分印刷费的6%,余下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部交给姚某某,属于贪污单位相关费用的模式;另一方面,2007—2012年,姚某某利用担任编辑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与曹某某等7名中间人联系后,由中间人组织稿件在《现代预防医学》发表,版面费支付给姚某某个人,共收取中间人支付的版面费369万5600元,既未开具发票,也未上交四川大学,而是将收取的版面费全部用于个人理财、家庭开支,属于隐匿、侵吞以个人名义收取的杂志社版面费的模式。最终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9]。
2.1.2 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的规定[8],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与声誉。在司法实践中,科技期刊编辑受贿的种类主要有2类。
第一类是通过审稿便利优先发表论文受贿。在论文发表过程中,科技期刊编辑往往占据着相对强势地位,少数作者可能会采取对编辑直接行贿,或者通过中介公司行贿,以获得优先发表的便利。例如:刘某某在担任某某理论医学研究所《中国医师进修杂志》编辑部主任期间,进行权钱交易发表中介稿件,在收受北京福奥来广告公司人民币10万元贿款后,大肆利用其审稿、排稿及优先发表论文的职务便利,优先发表该广告公司提供的稿件,为广告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中国医师进修杂志》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其作为编辑部主任的廉洁性,极大地损害了编辑部的声誉,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此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其属于表面上无被害人的案件,被挤占名额的作者往往会认为是自己学术水平不达标,导致科技期刊编辑受贿行为很难被察觉。
第二类是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他环节收取贿款。例如:闫某某在主管《婚姻与健康》杂志期间,与原医药卫生报社社长韩某某联系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经理马某一负责承印事项,马某一约定印刷每本杂志给闫、韩2人印刷费回扣;同时河南省计生委宣教处处长马某二和韩某某商定,由马某二假借虚假的豫锦科技文化传播公司为《婚姻与健康》杂志社运送杂志,韩与马某二约定《婚姻与健康》杂志社按实际发行期刊收入的3%支付给韩、闫回扣。韩某某、闫某某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1]。相对于第一类受贿罪,此类犯罪虽然没有牵扯到学术腐败,但依然对科技期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1.3 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的规定[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对于科技期刊编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主要是科技期刊名下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科技期刊的财经管理制度。
和贪污罪一样,科技期刊编辑利用执业便利挪用编辑部财产,尤其是挪用版面费等相关费用进行经营活动的,可能触犯挪用公款罪;还有部分科技期刊编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挪用公款的刑事法律风险,认为“借用”只是暂时“保管”,不涉及刑事犯罪。直接挪用公款进行经营的案例,例如《婚姻与健康》杂志社主编闫某某,在主管期刊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婚姻与健康》杂志社公款20万元借给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并约定每年给闫某某利息4万元。2004年7月2日,闫某某又以同样的方法挪用公款20万元借给该公司使用,闫某某共获利息23.36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闫某某为个人谋取利息,利用主管《婚姻与健康》杂志的便利,个人决定将本单位公款挪用给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获刑2年6个月[11]。
认为挪用公款只是暂时借用也是不成立的。例如,在上述姚某某的案件中,《现代预防医学》杂志社编辑部在收到投稿时,向作者收取40元/篇审稿费,编辑部工作人员收到作者汇付审稿费的凭证后,需进行登记并向作者开具回执,再将凭证交给姚某某,由他签收后到邮局取款并上交至某大学,但其支取作者交纳的审稿费后并未上交,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件判决后,姚某某明知有编辑部收取的审稿费需全额、及时缴纳至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他仍企图钻其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的空子,以暂时保管、并未挪用为理由进行抗辩,但没有得到法院采信[9]。
2.1.4 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8],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罪的主体是作为单位的期刊编辑部,但依据《刑法》规定只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科技期刊主编或编辑部主任[12]。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编辑部负责人对自身所处单位定位不明晰,报以给员工发“福利”的心态,结果触犯刑法的情形。例如,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是一家国有事业单位,内设《亚洲男性学杂志》编辑部作为其业务部门。2007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担任该编辑部主任,全面负责编辑部行政、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2004年2月至案发时,被告人任某某担任编辑部编辑。2007—2014年,被告人郑某某与任某某共谋,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规定,通过伪造专家审稿费签收单虚报业务款,以虚假业务发票报销、截留版面费、加急费等业务款项等方式套取、截留人民币1 685万元,作为编辑部小金库资金,并从2007年9月起以编辑部名义将其中62万元用于发放编辑部员工劳务费等福利。该编辑部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获刑1年和6个月[13]。
2.1.5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的规定[8],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以单位行贿论处。不同于自然人的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罪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行贿。需要说明的是,科技期刊编辑在执业中的行为似乎很难与行贿牵扯,不排除编辑为了晋升等个人原因行贿行为的存在,但与编辑执业关联不大。在目前所看到的司法实践中,暂时没有科技期刊编辑执业中行贿犯罪的案例。
在我国,多数科技期刊作为相关上级单位内设的业务部门,其相关“资源”的分配与争取是编辑所关注的内容。而很多利益是需要竞争所得的,在争取上级分配资源的过程中,如果编辑采取行贿等不当的手段,则可能触犯单位行贿罪。例如,被告人庞某某在某次会议结束时,向时任某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的崔某某介绍推荐了《社区医学杂志》,并许诺给崔某某以销售款30%的回扣。崔某某答应帮忙推广。第2年,被告人马某某许诺给崔某某40%的回扣款,并送给崔某某0.5万元现金。从2005—2011年,《社区医学杂志》编辑部、庞某某、马某某为推广发行该杂志,增加编辑部盈利性收入,在发行杂志过程中,为感谢崔某某的帮助,给予崔某某回扣款及感谢费共计44万5 712元,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单位处罚金40万元,庞某某、马某某2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4]。
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引起科技期刊编辑部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无论是编辑部还是科技论文作者,在错误的评价指挥棒的误导下,都极为看重期刊被国内外知名数据库收录以及获奖的情况。一些期刊为了能进入某数据库,或为获得某一奖励、某项资助,编辑部会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如通过经济手段提高论文的引用率,向权威数据库或核心期刊收录单位负责人、评委赠送贵重礼品、礼金等。在此类情况下,科技期刊编辑部负责人等就有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
2.2 科技期刊编辑刑事风险特点
通过对科技期刊编辑执业中刑事风险类型及涉案人员身份分析,结合裁判文书中的犯罪过程、发案情况,可归纳出我国科技期刊编辑刑事风险主要是腐败犯罪风险,不同编辑主体的刑事风险各有不同的特点。
2.2.1 刑事风险主要为腐败犯罪风险 科技期刊编辑犯罪在国外一般被归类为白领犯罪。但从具体案例来看,我国并没有企业性质编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国外期刊以学术期刊出版商为主,我国科技期刊多是相关部门的下属编制,期刊编辑多具有事业编制身份,因此我国的科技期刊编辑犯罪在犯罪学意义上不能概括归类为“白领犯罪”,而应该主要属于“职务犯罪”范畴。从具体犯罪类型来看,目前我国科技期刊编辑面临的主要刑事风险是基于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风险。从案件总量来看,目前科技期刊编辑涉及刑事案件数量较少,年均发案率不足2起,在各类事业单位中属于低风险行业。但随着我国反腐力度逐渐增大,“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的反腐工作全面开展,科技期刊行业被查处的案件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多,需要引起科技期刊编辑的高度重视。
2.2.2 不同编辑主体的刑事风险 从不同发案情况来看,科技期刊编辑执业犯罪单次涉案数额不大,无明显被害人,因此相关犯罪持续时间较长,多是在单位不经意间清查时案发,甚至有案件在不同岗位上连续犯数罪,可能还存在诸多涉罪编辑未被发现。从犯罪人身份来看,编辑部主任、主编等具有决定性权力的职位更容易受到侵蚀腐化,犯罪风险高于一般的普通编辑。从罪名的数量来看,贪污、受贿的典型腐败犯罪为主要风险类型。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编辑不具备腐败的可能,基于编辑部内部不同职能的划分,普通编辑也有“小官巨贪”的风险。以《临床麻醉学杂志》原编辑杨某某为例,其在单位中负责向相关专家邮汇审稿费、向相关作者邮汇稿费,在此过程中其通过采取多次更改收款人姓名、地址、金额的方式,将公款汇至其亲友名下,从而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15]。
3 科技期刊编辑刑事法律风险成因
3.1 编辑行为的伦理规范滞后
科技期刊编辑工作与科研工作息息相关。作为绝大多数科研工作成果发表的重要平台,科技期刊承担着记录、传播和转化科研成果为生产力的任务,但我国当前并没有关于科技期刊编辑从事编辑活动的统一伦理规范,而是适用整个行业通行的《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6]。但与新闻、广播电视、出版以及科研等领域相比,科技期刊行业具有专业性强、盈利性差等特点。基于专业性强的特点,科技期刊行业的编辑活动较难受到外行人员监督;而盈利性差的特点,则为科技期刊编辑转向腐败提供了弱化犯罪羞耻感的理由。再结合当前法律体系规制的滞后性,使得部分科技期刊编辑不正当从事编辑活动,形成了行业的不良风气,从常见的“人情稿”“关系稿”甚至发展到权钱交易,论文买卖、代写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17],使得“越轨行为”逐渐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即在科技期刊编辑行为违规后,既缺乏强有力的行业规范进行纠偏改正,又缺少民事和行政的前置手段进行规范,有时直接就到达刑事犯罪的程度。
3.2 编辑体系的监督机制孱弱
当前,我国对于科技期刊编辑这一群体的监督体系极不健全。从已有案件中可以看出,受制于大多数编辑部门孱弱的监督机制,编辑部领导层面的刑事风险更高。在外部监督方面,科技期刊编辑涉嫌的刑事犯罪大多并没有直接被害人,使得部分编辑的越轨乃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隐藏犯罪数量巨大。此外,当前法律体系中除刑法外,缺乏其他前置法律对科技期刊编辑进行惩戒监督,无法起到防微杜渐、及时纠正的作用。在内部监督方面,科技期刊一般是国有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等的内部机构,即便有些科技期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其对于上级单位也有极强的依附性。作为编辑部的负责人,主编或主任在大多数情况又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而在实践中,科技期刊编辑部往往是单位中的边缘部门,几乎没有科技期刊编辑部设置期刊编辑监督部门,往往是协同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统一监督,即科技期刊编辑在执业中几乎没有内部监督的风险控制。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分析得知,科技期刊编辑犯罪的持续时间一般较长,有些甚至跨度十几年才案发[9],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内外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3.3 编辑主体的风险意识淡薄
作为科技期刊论文发表与否的评判者,尽管科技期刊编辑对于投稿、审核等流程较为熟悉,然而往往不具备风险法律意识,无法区分一般应酬行为与贪污腐败犯罪的界限。从司法实践来看,贪污腐败分子一开始都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进行“灰色地带”的违规行为,根据“破窗理论”,一旦试探性的行为没有被惩罚,进一步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会接踵而至,直到逐步失控难以回头。一方面,科技期刊编辑在执业过程中,负责编辑部行政工作的编辑在财产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由性,而负责文章审核等工作的编辑则对文章是否录用有决定性作用,科技期刊编辑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其面对着各种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培训中,科技期刊编辑部往往只会针对期刊编辑的专业知识、学术不端行为识别等方向进行培训,较少涉及法律风险识别等内容,导致其刑事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上各种利益的诱惑,使得某些科技期刊编辑不断降低道德底线,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 科技期刊编辑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科技期刊编辑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腐败犯罪风险,针对腐败犯罪,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与战略目标。为有效防范科技期刊编辑执业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编辑部应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科技期刊编辑活动统一规范,同时加强内外监督,实现有效的风险防控[18]。
4.1 完善法律规范,保证不敢腐
不敢腐的核心在于如何最大效能地发挥法律对腐败犯罪追诉、惩治与威慑的功能,拥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经有较多关于学术腐败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讨论,也有部分针对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术腐败行为是否有必要入罪乃至入刑的讨论,但是涉及论文发表绕不开的编辑关,却鲜有相关讨论。科技期刊编辑部作为学术媒体机构,也应发挥好自身防控学术腐败的独特作用,制定防控学术腐败及其边缘行为的准则:一方面明确编辑行业内部的惩戒机制,提高违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前置的行政规章,实现对编辑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从而避免“越界”即犯罪的现象。
4.2 审视监督机制,实现不能腐
不能腐的核心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预防性法律对未然犯罪的预防与阻却功能,形成完备的合规与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是指来自科技期刊编辑相关单位以外的监督。科技期刊作为社会领域中较为独立偏僻的领域,很难受到社会和公民监督的关注,因此要加强期刊所属单位纪检部门在科技期刊编辑执业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定期审计、随机巡查等手段对科技期刊进行压力施加,反向促进其内部监督的完善。针对科技期刊编辑的内部监督体系,可以如上文所述在科技期刊编辑部内部建立监督单位,与科技期刊上级主管部门的纪委监察部门实现良好互动,执行监督职能,依据情节轻重等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可以建议暂停其编辑资格,实现良好的内部合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部分人员的错误,防范科技期刊编辑的刑事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科技期刊支持力度的不断扩大,用于支持科技期刊发展的专项资金也越来越多。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公示、审计、监督机制,从而使这些专项资金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期刊的发展,同时也避免由于资金使用不当而使科技期刊编辑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4.3 增强风险意识,推进不想腐
不想腐的核心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理想信念、教育机制等软性制度的导向功能,形成正向与积极的文化氛围。行为人是否愿意从事某一行为从根本上取决于相关行为的所得是否大于该行为可能产生的成本。因此,针对科技期刊编辑的刑事法律风险规避,必须让科技期刊编辑认识到行为产生的成本大于可能取得的利益。科技期刊编辑部可以通过对科技期刊编辑进行定期刑事法律风险知识培训等,选取典型案例对科技期刊编辑进行风险警示,以及对重点风险行为的强调,加强其法律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其保持警惕性和自律性,增强防范风险的自觉,做到未雨绸缪,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先防范。强化完善教育机制,加大科技期刊编辑部在社会主义清廉文化的建设与投入,突出强调清廉编辑部的建设与制度保障。
5 结束语
实现科技期刊强国梦必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关注中国本土问题。因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模式独具特色,科技期刊编辑的身份也较为特殊,本文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分析科技期刊编辑的刑事法律风险,并试图归纳风险成因并提出规制路径。囿于裁判文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本文没有依托数据去展示科技期刊编辑刑事犯罪的全貌,也没有从教义学的角度去解释科技期刊刑事犯罪的罪名构成,仅从“个案”到“规范”的逻辑列举现象,归纳原因。文章在研究方法以及观点上还存在诸多待精进之处,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引发科技期刊研究者多角度探讨科技期刊发展的中国现实问题,真正培育出世界一流科技期刊[19],为实现科技期刊强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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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4收稿;2021-07-04修回)
转自: 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